广东11月1日起调低个体户个税 全省347万个体商户受惠

广东11月1日起调低个体户个税 全省347万个体商户受惠

  (亚省时报广州特约记者杨绮薇报道)11月1日,广东省地税局颁发的《个体工商户条例》正式实施,这是中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历程中的一件大事。《条例》的实施,将对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全面调低了生产经营所得个税附征率,极大降低个体工商户的门槛,在身份限制、人数、经营范围以及费用等方面都有所放宽。
  广东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条例》的实施将为广东347万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加宽松的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为个体经济”大松绑”。与《暂行条例》相比,新《条例》具体变化在以下几点:
  一、取消申请的身份限制。过去,《暂行条例》规定的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人员范围为”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新的《条例》扩大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这也就意味着,许多有经营能力的人在原有工作之外,如果工作单位没有禁止,就都可以兼职成为个体工商户,这样可以推动更多社会人员开展自主创业,推动个体经济的发展。
  二、从业人员人数再无限制。过去,《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两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个体工商户从业人数最多为8个人。新《条例》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人数不再进行限制。实践中,对人数的限制规定已是形同虚设,特别明显的就是饭店行业和娱乐行业,从业人数已经超过几百人,所以取消人数限制是必然的。
  三、放宽经营范围。过去,《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只能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新《条例》规定,只要法律和政策不禁止的行业,就可以进入。相比之下,新《条例》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大大拓宽了。
  四、营业执照不再有期限。新《条例》取消了《暂行条例》中有关”个体工商户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的规定和关于”个体工商户异地经营需向原登记机关备桉和向异地登记机关申领临时营业执照”的规定。营业执照也由过去的四年有效期限变为长期有效,因此无需每四年更换一次营业执照,但每年仍需按规定验照。此外,个体工商户异地经营的,经营者可直接在经营地登记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同时还取消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五、不再将注册资金作为登记事项。《条例》中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有所放宽,只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不再将注册资金作为登记事项。
  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颁发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实施后,将启用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对旧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采取集中换发方式。即对2011年10月31日前已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原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换领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营业执照有效期限未到期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自愿换领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也可在办理变更登记、年度验照等手续时申请换领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换发营业执照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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