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慧莉
我在台湾有银行帐户﹐是否今年04月15日以前要申报﹐我是H-1B签証者﹐并没有绿卡﹖
去年美国颁布新的针对美国纳税人海外金融资产披露与增值部分的报税的法规FATCA,其后,这项法规只是专门针对纳税人的海外金融账户和金融资产,并非所有海外资产。并且,新法桉依旧不会对金融资产进行征税,只是要求披露,仅对收入部分需要报税。接下来,我们来仔细看看新法桉的规定。对于满足FATCA条件的美国纳税人,需要额外填写8938表格并连同1040表格一起在4月15日之前提交美国国税局IRS。8938需要填写海外的收入数额(利息,分红,办税等等);而TD F 90-22.1表格只需要填写账户信息,并不需要填写收入或金融资产的增值。8938要求4月15日前与1040报税表一起提交给美国国税局IRS,但TD F 90-22.1表格要求6月30日提交给美国财政部,并且特地说明不要与报税表一起提交。需要提交8938表格的 申报人的身份包括 美国公民﹐ 美国永久居民;或符合”实质性居住测试”在美住满183天以上的非移民签证持有者,比如某些H-1,L-1签证持有者等等。需要向美国申报的资产类别包括: 海外金融机构中的金融账户;以及持有非美国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任何由海外实体作为发行方或交易方的金融商品或合同﹐共同基金及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对于金融资产需要”用于投资”的,对于房产而言,如果是明显属于个人使用的私人房产不属于金融资产,而用于投资的房地产公司中的股份则属于金融财产。
对于外海非金融资产收入的报税需要用到其他表格,比如2555表格。需要申报的金额如果未婚且居住在美国:在纳税年末国外总金融资产超过5万美元或者在纳税年内的任何时刻国外总金融资产超过7万5千美元。已婚且居住在美国,并且与配偶合并申报:在纳税年末国外总金融资产超过10万美元或者在纳税年内的任何时刻国外总金融资产超过15万美元。纳税人居住美国境外且独立申报:在纳税年末国外总金融资产超过20万美元或者在纳税年内的任何时刻国外总金融资产超过30万美元。居住美国境外但与配偶合并申报:在纳税年末国外总金融资产超过40万美元或者在纳税年内的任何时刻国外总金融资产超过60万美元。不依法对海外金融资产进行申报会面临高达1万美元的罚款,如果在美国国税局通知后依旧不依法申报或缴纳税款的,罚款将会上升至5万美元。而对于未足额申报的部分,最高可处该不足额部分的40%作为罚款。
海外收入的追溯(追缴)根据FATCA新规定,该规定适用于2010年3月18日之后的纳税人的海外金融资产的披露以及,即2011年报税开始适用。FATCA新规定中还有重要的一环,就是要求在美国营业的海外金融机构,比如银行,在2013年6月30之前加入一个与美国国税局IRS的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这些海外金融机构必须对其储户进行特定的身份调查和其他尽职审查并向美国国税局IRS上报其美国储户的相关信息。而未参加协议的海外金融机构必须暂扣并向美国国税局上缴其美国收入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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