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裁决 警无搜索状可入屋逮人

最高院裁决 警无搜索状可入屋逮人
  联邦最高法院16日以八对一票裁决,警察在肯塔基州勒辛顿男子金恩的公寓外,闻到大麻的味道,并担心他湮灭犯罪证据,在没有搜索状的情形下破门而入,将金恩逮捕是合理的行为,也没有侵犯金恩的宪法保障权利。
  先前肯州高等法院裁决,警察进入金恩的公寓中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呈堂证物,但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推翻了这项裁决。在此案中,警察敲金恩公寓的门,并认为他们听到的声音,显示里面的人试图湮灭证据。
  此案牵涉警察需要搜索状才能进入民宅的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例外,问题是警察敲门引起屋内反应,听来有如摧毁证据,警察无搜索状进入民宅是否合理。
  大法官艾里托撰写的多数裁决书说,人们没有义务响应这种敲门方式,即或开门,也可不让警察入内,在大多数这种案子中,警察必须说服法官发给搜索状,但「居民选择不坚持自己的权利,却试图摧毁证据,只能怪自己」。
  唯一持反对意见的大法官金斯柏说,其他大法官的裁决使警察在毒品案中,更容易避免取得搜索状,「警察现在可能会敲门、倾听,然后破门而入,即使他们有足够时间可以获得搜索状」。
  此案中警察因追缉另一名出售古柯碱给警方网民的男子,而进入金恩住的公寓大楼,该男子躲入两间公寓中一间,警察不知道是那一间,但闻到金恩的公寓内有烧大麻的味道,即选择他的公寓敲门。警方后来也逮捕了先前的贩毒男子。
  根据以往惯例,此案的裁决将可引申到任何州的警察执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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