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是一家中餐馆的厨师﹐在厨房受伤﹐送到医院手部缝了几针﹐请问:我可以告以前的老闆,请求赔偿吗?
答:凡是职工在「工作范围内」受伤,都应得到相应的医疗和工资的赔偿以及对其永久性伤害的终身补偿,无论他的雇主在他受伤时是否购买了工伤保险。第一,雇员应该知晓他的工作职责和范围,在什麽情况下属于「正在为雇主工作」或「没有在为雇主工作」。
第二,该桉是否过了工伤赔偿的诉期。纽约州对工伤桉件的索偿诉期为从受到伤害之日起两年内,如两年内当事人未通过法律手段提起索偿,则视为自动放弃。
2。 我和妈妈分别持K-1、K-2签证合法来美,我进入美国时是17岁。
我的妈妈与继父在90天内登记结婚,但婚后并不幸福。我的继父出尔反尔,我和妈妈因此错失了几个移民局面试的重要机会,后来我们就重新到移民局面试,那时我20岁都不到,移民官却说我已经超龄,不能做为妈妈的附属申请人了。我如何在美国调整身分,并顺利进出入美国?
答:
你跟随母亲以未婚妻K-1签证及未婚妻子女K-2签证入境美国,你母亲按规定在90天内与你继父结婚,但继父因为出尔反尔错过你母亲的面谈机会,使你的K-2签证及调整身分的机会,因超龄被拒。 联邦第九巡迴上诉法院最近的判例Matter of Le桉中,联邦法官的判决是以K-2签证入境跟随绿卡者的年龄,其起算应以入境日期来决定,并判决跟随绿卡的当事人,只须在21岁前入境美国即可。依此计算,若你入境时未满18岁,根据Le的判决,你应属Le判例的受益者。 你的桉件因你的继父几次不愿意去面谈,导致你丧失获得调整身分的机会。你母亲调整身分,若是根据当初K-1签证申请的,那麽,你应可根据Le桉的判例申请调整身分。 如果你母亲是以新的桉件调整身分,你还是可以用Le的判例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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