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资产逾5万美元须申报

海外资产逾5万美元须申报   针对华人中炒得沸沸扬扬的「肥咖条款」,会计师李新忠在北美华人会计师协会29日举行年终税务讲座上指出,该条款其实就是美国政府去年通过的「外国资产帐户税务遵守法桉」(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简称FATCA)。
  该法桉由于国外阻力颇多,已将凡在美投资的海外金融机构须向美政府申报海外美国人帐户的生效时间,由2013年延后至2014年。但仍要求明年4月15日所得税申报截止日时,若海外帐户及资产超过5万美元,须与税表一起申报。
  李新忠说,国税局曾制订出这项申报要求的8938表格草本,虽非最后版本,仍具参考价值,因符合要求者可开始蒐集资料。根据草桉,凡住美国的单身或已婚但分开申报所得税者,12月31日年底时若海外帐户及资产超过5万元,或一整年某个时间海外帐户及资产超过10万元,须申报8938表。定居国外的同样纳税人年底时海外帐户及资产超过20万元,或一整年某个时间超过40万元,也须申报。
  已婚且共同申报所得税的人,若住美国且年底时海外帐户及资产超过10万元,或一整年某个时间超过20万元,若定居国外,则是年底时资产超过40万元,或一整年某个时间超过60万元,也须申报。
  李新忠说,肥咖条款与1970年代生效的「外国财务帐户申报法桉」(Foreign Bank & Financial Account Report Act ,简称FBAR)不同。后者规定只要纳税人前一年在海外银行或证券公司的财务帐户最高总值超过1万元,须于次年6月30日前另填TDF90-22.1表, 向财政部申报。
  肥咖条款规定须申报的海外资产范围则比FBAR广,尚包括海外公司股分、合伙利得、纳税人为受益人的海外信託帐户或遗产信託等,唯未包括房地产。
  对依照肥咖条款申报8938表格的纳税人,在某些情形下很可能仍要申报TDF90-22.1表。如纳税人在台湾的银行年底时存款超过11万元,两个表格就都要申报。
  北美华人会计师协会会长施启祥指出,肥咖条款包括在去年3月18日欧巴马总统签署生效的「僱用诱因法桉」(Hiring Incentives to Restore Employment,简称HIRE)内。由于实施僱用诱因法桉处处要用钱,政府于是另订肥咖条款增加税收。国税局最聪明之处在于试图逃过主权争议,避开与外国政府的外交部、财政部打交道,直接与在美国有投资的金融机构交涉。但从各种迹像看来,外国政府似乎并不愿意配合。
  但施启祥说,外国的金融机构若想在美国做生意很难不买帐,否则就在美投资所生利息、股息等收入,将被预扣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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